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11-10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3年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区内各医学院校,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79号,以下简称《评审通知》)精神,结合全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实际,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自治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技术、护理、卫生管理工作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中医(蒙医)专业高级职称由相应的高级职称评委会评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40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输出医院派驻到我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对口支援项目派驻到我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申报本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相关要求执行。
(二)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参加全区卫生高级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申报人员,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方可申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21wecan.com)查询成绩,并可登录网址(http://39.98.188.182/sps/)打印成绩合格证明,2017年开始,通过卫生高级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的成绩在申报评审时长期有效。免试人员的政策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内卫人字〔2023〕209号)相关政策执行。
(三)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合格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220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医师服务基层要求。根据《评审条件》,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卫生服务的经历。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代表作、奖项、荣誉等)、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5日。
三、相关政策
(一)破格及提前申报职称政策。破格晋升政策按照《通知要求》相关规定执行,提前申报职称政策按以下要求执行:
1.援外医疗队队员(1年期及以上)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在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时享受一次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同等条件下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时优先考虑,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援外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并且对继续医学教育不用硬性要求,其他申报条件应符合要求。
2.招聘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特岗全科医生,其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时间。特岗全科医生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将服务数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评价等作为特岗全科医生晋升职称的重要因素。
3.落实自主评审单位相关政策。根据《评审通知》要求,2023年在前期向9家公立医院下放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由兴安盟人民医院、锡林郭勒盟中心医院、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内蒙古医院等4家公立医院开展卫生系列(不含中蒙医药)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自主评审。上述具备自主评审权的单位在开展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时,不得低于我区评审标准。自主评审单位需在开评前一周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报送评审方案(评审标准),经审核后方可组织实施。评审结束后,同时将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凡未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擅自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4.继续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倾斜政策。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疫情防控一线技术工作总结、专题报告、病案分析、护理记录、流行病学报告,以及公共卫生现场处置、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等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情况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是指获得国家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并在有关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表彰获得者待遇以及获得自治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的个人。承担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分流任务的一线医务人员,按照《关于参与处置国际航班分流呼和浩特机场任务的医务人员享有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待遇的通知》(内防指医控发〔2020〕15号)中相关政策执行。
需要明确的是,2023年之前(“乙类乙管”疫情防控政策执行前),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
上述倾斜政策均为一次性政策。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各级申报要求。职称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由各单位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材料把关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具体负责区直各单位、盟市材料的总审和汇总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1.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后,移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评审。
2.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统一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审核。
3.中央驻自治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在我区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二)突出医学综合业绩评价。因设置工作量基本要求和多维度评价指标,申报人员需按照申报专业填写《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量申报表》(临床、口腔类)、《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量申报表》(公卫、护理、技术类,卫生管理专业)、《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情况评价表》,并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交,以便更好的发挥工作量对申报人员业绩的评价作用。
(三)加强对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申报条件审核工作。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申报条件的审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阳性感染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中对一线医务人员范围的相关规定审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人员的资格及信息。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填写《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资格审核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并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所在地卫生健康委、盟市卫生健康委人事部门负责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审签盖章,审核表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治区直属申报单位由相关部门审核人、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并盖章后,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原件附入申报材料中报送。
(四)严格落实“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受理”和公示制度。各级申报受理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布职称政策相关文件和咨询电话,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张贴纸质的职称申报相关工作要求,制印《职称评审一次性告知书》,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义务。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及时接收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同时,落实各项公示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显要位置张贴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2.盟市(单位)报送前公示。各盟市(单位)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门户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
3.自治区评审结果公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束后,将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自评单位和各盟市在本单位本地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果核实。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单位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五)保证申报信息质量,加快职称评审工作进度。本年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申报信息的质量作为评价各地区、各单位职称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无误,对提供的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代表作、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责。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代表作需有附件材料佐证,并且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报送时将评审表、送审表及佐证材料电子扫描版(pdf格式合成一个文档,电子扫描版以盟市+单位+姓名格式命名,重名人员请标注出生年月)一并由各盟市汇总后报送。审核单位需认真审核各项申报信息,对因各级审核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的信息错误,导致评审通过人员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出现信息错误的情况,由相关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把握好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2023年11月25日前,各盟市、各单位完成卫生健康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等工作;2023年11月30日前,各盟市、各单位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并上报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六)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本年度申报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各项失信惩戒制度,引导申报人员诚信申报。
1.完善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2.执行失信黑名单制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经推荐单位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调查核实,将相关材料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七)加强电子化申报工作。本年度申报工作中,将继续推进电子化申报进程,最大化地便利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申报。
1.网上注册填报信息。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www.nmgrck.cn)中注册,填报个人基本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方可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报工作(附件中相关表格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人事信息栏目下载电子版)。
2.继续制发电子证书。今年继续通过网络自助打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后,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五、其他有关要求
本通知未做明确说明的,按照《评审通知》《实施细则》《评审条件》中相关政策执行。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各单位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准确熟知相关文件要求,不断强化宣传。同时,密切保持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作,细化各项工作举措,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契机,不断推进全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
联系电话:0471—6924898(政策咨询)、0471—5985314(申报咨询)
附件:(人字447附件.zip)
1.关于2023年申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花名册填写的说明
2.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送评材料目录单
3.2023年申报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花名册
4.关于2023年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花名册填写的说明
5.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送评材料目录单
6.2023年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花名册
7.2023年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送审材料封面
8.聘用情况说明
9.202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业绩能力材料
10.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量申报表(临床、口腔类)
11.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量申报表(公卫、护理、技术类,卫生管理专业)
12.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情况评价表
13.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申报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资格审核表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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